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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也能看懂的《物权法》解释(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基层群众能看懂版】

本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法院制定这个解释。

1、对于房子是哪个的,以及房子是咋个跑到你手头的类似争议,可以到法院打官司。不过,你都在比如行政机关登记有问题的行政诉讼里头提出来了这些事情,法院也一并审理了,你就不要又告一盘。

2-3、登记的内容和真实的权利是两码事,虽然很多时候它们是一致的。但只要有证据证明有关部门登记的内容和真实的情况不一样,真正的权利人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比如,你以前就去登记机关申请说房子登记的内容没登对,结果申请了之后的十五天你又没到法院起诉,你还是可以请求法院认定那个房子是哪个的。如果法院判是你的,那么你可以直接凭这个判决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5、对于那些办理了买卖啊、抵押啊之类预告登记的房子,登记了名字的权利人没同意,你就想把房子转起走,或者在房子上头设定比如抵押这些,不得行哈,莫得物权效力的。

但是,预告登记之后,买卖房子啊这些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预告登记就失效了。

6、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如果受让人已经给了钱而且拿到手了,哪怕没有登记也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你的哈。所以,提醒一下,买这些东西的时候最好见下货,记得多问两句。

7、法院、仲裁委在分割共有财产的案件中,做出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把以前的所有关系改了,还有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你都可以直接拿到登记部门用来变更登记,这些都是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注意哦,法院很自觉,把自己做出的产生物权效力的判决暂时限制了在分割共有财产这一项里,啧啧,这是对权力的敬畏啊。

8、那些因为判决、仲裁、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接受遗赠、建造等而享有物权的,即使没有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物权人也可以行使诸如喊你返还、消除危险、修理、恢复、赔钱等等这些物权请求权

9-13、按份共有和优先购买权

第一,行使情形限制。本来,按份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在价格、支付方式这些问题一样的情况下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但如果其他人是因为继承、遗赠等获得了共有人的份额,你就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除非你和去世的那位生前有其他的约定。

第二,行使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这样来:

给其他共有人发出的通知中有行使期间,如果上面写的购买条件和你的是差不多的,以该期间为准

没写期间的,或者收到通知的时候发现距离上面的期限已经没有15天了,都以15天为准;

没通知,就从其他共有人晓得或应该晓得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开始算,15天

没通知而且莫得办法晓得其他共有人晓不晓得的,从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开算,6个月

第三,咋个行使。如果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就可以要求按照这个条件购买你转让出去的份额的。但这些情况除外:

没在前面说的期间内要求优先购买;

②主张了,但提出了减少价款这些实际上把交易条件改来对人家卖方不利的要求

③诸如在那儿惊叫唤说自己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了但就是不说要买的这种,光打雷不下雨的情况。

第四,共有人内部耍。共育份额在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其他按份共有人就不要来眼红了,但你们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共有人哄抢。如果几个共有人都要求优先购买,又说不好,可以按这些人的共有份额比例把转让份额分了。

15-21、善意取得

受让人,也就是得到你东西的那个人,在得到你东西的时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如果不晓得转让人——也就是把你的东西给他那个人——实际上是莫得处分权的,而且也莫得重大过失,那受让人就是善意取得。说白了,东西就不是你的了。你如果要喊受让人还,就要证明受让人不是善意的,你就要从受让人晓得转让人是莫得处分权和受让人有重大过失两个方面举证。

首先,咋个证明受让人肯定晓得莫得处分权喃?主要看登记情况,比如登记薄上头有有效的异议登记、有预告登记且人家登记人没同意(调头回去看4-5)、有查封或者其他限制转让记录的。此外,还有比如受让人晓得登记上头的权利主体是错的,或者其他人已经享有了不动产的。

其次,咋个证明重大过失喃?从交易习惯来看,比如价格不合理、交易的场所也不对、交易的对象也有问题等,都不符合我们熟悉的生活场景,那就可以认定受让人有重大过失。要注意,法官在判断“合理的价格”时会根据你的东西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还要参考当时的市价、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你务必要做好证据收集。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善意取得中,你买了但没办理登记,而卖家又把货交给第三人了,一旦完成交付,第三人就是善意取得。

当然,除此之外,你还可以基于合同的规定来阻却善意第三人,比如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法五十二条: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强制性规定),又比如合同被撤销了的。

22、这个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解释;施行前已受理、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解释施行前已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后,还是那句老话,大家还是要去找原文看看哈。

时间: 2017-5-22      阅读:3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