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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诈骗罪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20119月,陆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姚某借款十一万元,双方进行了口头协议。实际陆某并没有将这笔借款用来经营生意,而是肆意挥霍,饮酒作乐。姚某见此状况,要求与陆某因十一万的借款补充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又于次月签订还款协议。但截至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陆某仍未归还款项。现陆某已经下落不明。

 [律师评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陆某的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诈骗。陆某借钱不还的行为初看下来确实有些难以定夺,但是只要认清了诈骗罪和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区别,就能正确对此类案件定性。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意思表示真实达成的口头或者书面的借款协议,因借款人到期不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们经常强调诈骗罪的一个套路: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欺诈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通过两者的比较我们便发现区分两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非法”即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而本案中,姚某与陆某事先是经过了口头协议,法律规定除了法律规定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才成立的几种合同外,其他的合同口头协议也成立,所以此案件最早的口头协议已经是一个合法的合同了。而事后补充的书面借款协议是对事前的口头协议起到了一个加强证明力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认定本案的陆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的前提“非法占有”没有成立,自然不能认定陆某的行为构成诈骗。所以,姚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编写:戴文珺

时间: 2014-3-24      阅读: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