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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例,特殊程序省钱又省时



  2012年2月,嘉兴银行嘉善支行与嘉善某设施有限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在该公司交纳250万元保证金的基础上,给予该公司发放500万元的贷款。同时,银行与被申请人姜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在最高额抵押250万元的限额内对嘉善某设施有限公司的贷款作担保,并以其坐落在嘉善魏塘的一处别墅抵押。

  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嘉兴银行嘉善行如约发放贷款。直到2012年8日,借款逾期,但设施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已无力还款。我所接受嘉兴银行嘉善分行的委托,正值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出台,于是我所第一时间为其向嘉善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嘉善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姜某所拥有的位于嘉善魏塘的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嘉兴银行嘉善支行在约定的最高额担保范围250万元内优先受偿。

  评析: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在新民诉法实施之前,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法院需要进行开庭审理。而司法实践中,保证人、债务人为了逃避履债的义务,通过躲避送达、提起上诉等手段拖延时间,当事人提起上诉,债权人拿到生效的判决书往往需要好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为此,新民诉法第196条、第197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就可审结。审理时间大大缩短。同时,此类案件法院不收费(之前则是以诉讼标的金额计收诉讼费用),因此,申请人在时间和成本上得以大大缩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好保障。

  此类案件虽然标的金额较大,但往往事实比较简单明了,双方争议不大,法院通过审查就可以作出裁定,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当然,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债权、担保关系等确实存在较大争议的,法院经审查后也会驳回申请,由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来源:浙江法制报

                                                              编写:卞含菁

时间: 2014-3-28      阅读:3961